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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26〕24号)
更新于:2026-8-04  |  【打印】 【关闭

所属各部门:

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技基础能力局科发能力函字〔2026〕44号文要求,修订完善《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2026年5月29日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是研究所为统筹管理所内大型科研仪器、推动仪器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提升仪器使用效益、培养仪器技术人才而设立的所级公共技术平台。所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所务会领导,接受研究所技术委员会监督检查,并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要求接受院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域中心的指导、评估和监督。

第二条 所级中心结合研究所学科特色和发展需求,下设信息科学中心、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气象铁塔实验平台、专业实验平台,中心设置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条 所级中心负责研究所科研仪器集约化管理、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科研装备类)项目储备与申报、仪器设备管理、运行维护、开放共享和技术支撑服务;组织开展仪器新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新技术新方法研发及推广应用;组织建设标准化运行和质量管理体系,按需组织申请、维护相关国家资质认证和能力认可,提升研究所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能力。

第四条 所级中心负责制定技术支撑、开放共享、仪器运行、分析测试服务、收费管理、实验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统筹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需求,做好购置、升级改造和项目储备,避免重复购置;审核纳入所级中心和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组织人员培训、考核与激励;配合北京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开展管理、评估、整改和重点任务保障;每年3月通过中国科学院科技条件管理系统完成上一年度所级中心工作报告填报。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五条 所级中心仪器设备包括信息科学中心设备、气象铁塔实验平台设备、理化分析测试中心设备、专业实验平台设备,以及课题组自愿纳入共享管理的实验设备。单台(套)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纳入所级中心和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其他具备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可按自愿原则纳入共享管理。

第六条 拟加入所级中心(或同时加入区域中心)的仪器设备,由所级中心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大型科研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应按要求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和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同步完善仪器目录、技术参数、服务内容、开放方式、预约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七条 所级中心的仪器设备由中心统一管理。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应遵循“有偿服务、开放共享、成本补偿”的原则面向所内用户和社会用户开放;法律法规、涉密安全、免税进口设备管理及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外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数据管理、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 所级中心应将仪器设备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执行所内外服务任务,保障仪器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仪器负责人应做好人员培训、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原始记录、故障处置、数据备份和服务反馈等工作。

第九条 所级中心设备实行网络化、信息化和全流程管理,采用二维码机时记录系统或等效计时记录系统,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管理。仪器状态、预约、使用、有效工作机时、对外服务机时、收费、维护、故障、服务合同和记账凭证等信息应实时、客观、完整记录,确保开放共享服务真实、有效、可追溯。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所级中心人员由研究所聘任人员、中心专职技术人员和加盟技术人员组成,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统一管理。所级中心建立与开放共享能力相匹配的稳定技术支撑队伍,在岗位设置、技能培训、薪酬待遇、评价考核和绩效激励等方面形成配套机制。

第十一条 所级中心技术人员主要承担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数据维护、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方法开发、质量控制、技术支撑、用户培训和开放共享服务等职责。具体包括平台数据填报与维护、标准操作规程制定、仪器运行维护与故障处置、用户培训与安全管理、所内外服务实施、原始记录和数据归档、服务质量反馈、新技术新方法研发与推广应用等。技术人员应遵守保密、知识产权和数据管理要求,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原始数据和研究成果。所级中心技术人员在符合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享有优先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参与功能开发项目的权利。

第十二条 所级中心统一对中心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仪器运行维护、平台数据质量、开放共享服务、技术支撑贡献、方法开发与功能改进、科研任务保障、用户满意度、安全管理和制度执行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绩效分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所级中心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仪器研制、功能开发和技术推广,按照优绩优酬、贡献导向和规范发放的原则,根据承接项目任务、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和重点任务保障等情况评定项目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奖励。

第四章 业务委托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所级中心实行经费预决算制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要求,收入和支出纳入研究所预算管理,按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使用。各类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财务管理、预算管理、采购管理和审计监督要求。

第十五条 所级中心是研究所对外技术服务收费和开放共享服务管理的重要归口部门。所级中心会同科技处、基础能力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经所务会审批后向所内外用户公开,并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统一管理、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所级中心经费来源包括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运行补贴、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技术服务收费(含内转收费)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经费。各项收入应统一入账、统一核算和统一监管。

第十七条 所级中心开展技术测试、运行计算、科技咨询、开放共享等服务项目,须按照经批准的收费办法收取费用。相关服务收入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统筹用于平台运行、科研业务、直接消耗、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计量校准、维修保养、更新升级、功能开发、新技术研发、质量体系建设和技术支撑人员绩效等,不得用于与平台运行和技术服务无关的支出。具体如下:

一、所级中心承担研究所分析测试业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分析测试业务包括测试化验、计算分析、设计加工等业务,以及委托外部机构开展的测试化验、计算分析、设计加工。分析测试业务费包括支付给研究所内部公共技术平台的测试费用(内转)以及支付给外部单位的委托测试费用(外协)。分析测试业务应与科研任务直接相关,与项目执行周期和预算安排相匹配,做到业务真实、内容清晰、价格公允、资料完整、专款专用。

二、研究所分析测试业务应充分利用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中心共享仪器设备,原则上优先委托所级中心承担。所级中心据实登记仪器使用记录、样品信息、测试内容、结算机时和收费依据,并与项目负责人签署服务合同、委托单或结算单。分析测试业务结算实行前置财务公开,内部分析测试服务以费用分摊报销形式公开,公开内容可包括使用设备名称、使用记录、结算机时、收费标准、支付经费课题号和项目负责人等,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因研究所内部不具备测试条件、能力不足或确有必要委托外部单位开展分析测试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必要性说明和技术需求,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根据业务类别,经所级中心(测试化验类、设计加工类)或基础能力处(计算分析类)进行必要性审核后,按照研究所合同管理、采购和借款报销制度办理。外协分析测试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和信誉的机构,开展充分询价或比价。原则上5万元及以上测试合同应提供三方比价材料,5万元以下相关材料由课题组留存备查,100万元及以上分析测试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按采购管理要求履行招标采购或相应采购程序。同等条件下,需要优先委托中国科学院相关区域中心成员单位或具备条件的院内平台承担。委托外部分析测试服务费借款报销时,需要在ARP系统完成财务公开流程,公开内容包括测试机构、测试费用金额等,财务公开届满后再进入财务审核及付款阶段,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项目负责人对外协分析测试业务合同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科技处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文本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收费入账、报销审核、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所级中心负责内部测试服务过程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平台服务质量管理。涉及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或敏感数据的,应按研究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回避和备案程序。

五、分析测试数据和相关档案是支撑研究所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委托测试产生的原始数据、测试报告、服务合同、结算凭证、验收报告应按规定留存备查。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开放共享、保密和知识产权归属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委托测试产生的原始数据所有权原则上归用户或项目承担方所有,所级中心可保留必要备份用于质量追溯、仪器运行分析和服务质量改进。涉密、敏感、知识产权保护或合同另有约定的数据,从其约定和相关规定。

六、纪监审部门应加强分析测试业务监管,防止虚假测试、重复报销、拆分规避采购、超标准收费、未按合同验收和数据档案缺失等问题。对违反开放共享、收费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保密管理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检查考评
第十八条 所级中心每年对所属仪器设备开展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所级中心评估、平台运行补贴和仪器配置优化相衔接。对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不足、服务机时少、运行管理不规范或考核结果较差的仪器设备,所级中心应提出限期整改、内部调配、共享机制优化或退出共享平台等处理建议;对通用性强但长期低效运行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在研究所内部调配或向有关平台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检查考评内容:

1.仪器设备运行状态、维护保养、计量校准、故障记录、故障分析和排除记录;2. 仪器使用率、共享率、有效工作机时、对外服务机时、预约使用、收费台账和记账凭证记录情况;3. 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及研究所内部系统数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4. 利用仪器设备获取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可追溯性和质量控制情况;5. 基于仪器设备或相关资料形成的论文、专利、著作权、标准、数据产品、技术报告和社会服务成效;6. 仪器功能改进、国产仪器应用示范、新技术新方法研发、数据库和配套试剂自主保障情况;7.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开放共享服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况;8. 实验室环境、安全保障、保密管理、用户培训和应急处置情况;9. 对抢占科技制高点等重点科研任务的技术、机时和服务保障情况。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检查考评结果作为研究所对所级中心技术人员考核、岗位聘任、绩效分配、奖励激励、培训培养和仪器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也作为所级中心参加中国科学院所级中心评估、国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及整改提升的重要支撑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气发〔2024〕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和最新规定为准。